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通过系统报纸发出政策声明,称“自然人网店无须办照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并指出“C2C模式应逐渐回归本义,即个人闲置物品交易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自发交易,不再是经营活动的一种”。要求自然人网店登记办照能否达到所谓整饬市场秩序的目标,已有讨论。
然而,抛去技术层面的分析,需要直面的根本性问题在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个体有没有权利不经登记去从事商事活动?对于有谋生冲动的自然人——不是无情无欲的法人,我们应当扼守其参与市场的门槛,还是聚焦其与人交易的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的初衷与流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现实需求对意识形态的挤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大量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体,它们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与公有制经济的正统思想相抵牾,商事登记制度控制市场准入的功能为双方找到了妥协的基点。随着改革的推进,这一功能因宪法层面对非公经济的接受、进而鼓励而失去正当基础,商事登记制度逐渐回归确保交易安全的本义。
然而,有父爱主义传统的监管部门并未彻底退出,它们希望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足够的信用以防止各种意外。于是,产生了各种门槛,包括注册资本要求、实缴制、经营地址限制,等等。
这一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安全难以证实,但准入门槛对创业精神的压制却有目共睹,政府对被登记企业的信用背书也使自身面临大量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近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终于正视这一问题:准入阶段,经济主体的信用仅来源于其承诺——不管这种承诺是通过章程还是认缴的资本,监管部门也仅仅在形式上对承诺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
自然人营商强制登记的效率困境
在上述背景下,要求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前必须先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首先面临很大的效率困境:
首先,成本问题。自然人经商,不论是街头小贩,还是网上小店,一旦规模扩大、雇工增加,本身就有动力登记成更具正式形态的企业以减轻管理压力,无需强制;倘若规模很小,经营的不过日常生活的用品,满足的不过个人、家庭的必需,经营者还可能时不时放下手中事业,给人去打打工。这些情形均要求强制登记,监管部门和当事人付出的登记和管理成本能换回多大的回报?
其次,登记什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取消市场进入的实质门槛,对于个体商家更应如此。那么,要求个人商家强制登记,无非两种后果: 要么变相设置一些准入门槛——这有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初衷;要么,把当事人身份证上的信息重新审查并登记公示一遍——这有何意义,为什么不能干脆让当事人直接拿着身份证去做生意。
正因如此,如果观察域外法制,对于个体参与商事活动普遍有登记豁免制度:在 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