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熊某成、伍某、熊某某分别为父子、公媳、祖孙关系。2014年1月7日,熊某应熊某成、伍某要求用房屋拆迁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赠与熊某成、伍某、熊某某,且登记在熊某某名下。熊某成向熊某承诺远离赌毒,如有违反,愿归还房屋给父亲熊某,绝不食言。伍某亦向熊某承诺照顾好两位老人,因房屋由父亲熊某出钱购买,如有违约愿归还此房产给父亲熊某,绝不食言。购买房屋时,由熊某成与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熊某、熊某成、伍某、熊某某共同居住在该赠与房屋中。2014年8月14日,熊某与熊某成、伍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造成熊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纠纷发生后,熊某认为熊某成、伍某没有履行照顾好自己生活的承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熊某成、伍某、熊某某返还赠与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后熊某成、伍某未照顾好熊某的生活,并在家庭纠纷中打伤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作为赠与人的熊某依法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