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业主刘某某从其居住的房屋下楼到地下停车场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外出且脚踏板上站立小孩,刚刚骑行几米便在停车场内突然摔倒在地,摔倒在地时地上满是积水,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刚打扫卫生。刘某某受伤后给丈夫打电话,该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叫刘某某去拍片检查,后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住院5天后于2014年7月22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1626.74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刘某某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1年后取钢板。2014年11月4日,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刘某某花费鉴定费900元。2015年7月20日,经物业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刘某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侵害了其民事权益。物业公司不应当为了方便自己搞卫生将地下停车场地面涂上油漆,造成地面过于光滑;不应当将地面弄得到处是积水,应当及时将地面的积水清扫掉;不应当在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打扫卫生,以致发生造成其摔伤的事故。刘某某认为发生该次事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物业公司提起健康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26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车库正在清扫而逆向行驶且车前站立小孩,在驾驶车辆拐弯过程中又未控制车速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驾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80%)。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其拖地行为虽属正常清扫行为,但未及时设置警示牌,未尽管理职责,对刘某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