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付某见面相识,没过几天,付某父母提出订婚要求并索要彩礼10000元,袁某父母表示同意。两周后袁某、付某登记结婚。婚后袁某发现付某患有“癫痫病”,严重影响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结婚仅三个月即以付某隐瞒婚前患有“难治之症”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付某不同意。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不能确定“癫痫病”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的诉辩争议,该院通过互联网帮助当事人查找有关“癫痫病”的治疗讯息,了解到在当今医疗条件下“癫痫病”通过高科技手段可望治愈,因此耐心做袁某工作,并要求付某积极配合进行治疗,袁某最终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