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考核居于末位就是“不能胜任工作”?离职原因前后不一致该以哪个为准?员工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又“反悔”,只能“吃闷亏”……昨天,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联合举办了预防劳动争议业务培训,重点对由劳动关系界定、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等引发的6种劳动争议类型,进行了法律讲解、焦点问题分析和预防调处方法辅导。
老板“开除”员工 不一定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白领陈某与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
让陈某没想到的是,劳动合同生效后刚1个多月(2014年10月15日),公司就以陈某多次违规、试用期不合格等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所以从2014年10月16日开始。我就没有上班。”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1550元作为“代通知金”。
专家分析,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以本条法律规定为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时,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最终,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是,由于该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因此不支持陈某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
考核居于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2005年7月,王某进入某通讯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奖金根据考核等级(S、A、C1、C2)对应的比例发放;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2009年1月后,王某因分销科解散而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而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共三次,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
通讯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然而专家分析称,该通讯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且是因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故也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是,这家通讯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受公司胁迫而离职?员工前后证词不一致
员工罗某入职A公司后,公司一直没有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几年后,罗某辞职,并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当时写明的辞职原因是“本人有事需回家”。
然而,罗某主张《离职申请表》是A公司强迫其填写的,不过,罗某并没有提交“强迫填写”的有关证据。
随后,罗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明确提出当时的真实辞职原因是“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对此,专家分析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的原因应该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准;而罗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书写《辞职申请表》时应清楚其行为的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因罗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书写《离职申请表》时受到A公司的胁迫,因此劳动仲裁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遂裁决驳回了罗某的仲裁请求。
签了离职补偿协议又“反悔” 员工“吃闷亏”
王某入职B公司近4年后,B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
后来,王某提出该协议是“B公司强迫其签订”,认为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环卫津贴、水上特殊工种补贴、岗位高温补贴、住房水电补贴等。
不过,王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强迫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对此,B公司也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
专家分析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补贴支付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王某自愿放弃对B公司的其他要求,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该协议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签订,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处理结果是,双方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裁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冉冉
通讯员穗劳人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