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似乎连爱情的维持时间也在缩短,社会上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导致离婚的因素中,出轨一直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当伴侣有了外遇,当事人选择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的机会有多大呢?近日来,安仔又遇了这种事儿。
长安君说法
外遇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虽然安仔老婆存在外遇的行为,背叛了两人的婚姻,但是并没有和小三同居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安仔也就不能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失,只能根据妻子的外遇行为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张一鸣 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