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捐赠后未过户,违法算谁的
赠车给公益组织后被扣12分,车主觉得冤;法院:捐献车辆要过户,否则车主应担责
好心将自己的私家车赠与公益组织,车辆产生违法行为却要自己负责。9月8日,说起这件事,湘潭的夏先生觉得“有些委屈”。
认为“自己不该担责”的夏先生与交警部门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交警部门。近日,在湘潭县法院的协调下,夏先生撤诉,并且按规定处理了违法记录,而交警部门也核发了车辆年检合格证。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记者 骆一歌 实习生 廖庭瑄 长沙报道
“车已经赠送出去了,也不是我驾驶产生的违法行为,结果还是要我承担。”夏先生说。
两年前,夏先生将自己的本田车赠送给湘潭市肾病互助协会,用来接送尿毒症患者。今年4月,该协会对车辆申请年检时,被告知有违法记录未处理,不予核发车辆合格标识。这时,夏先生才得知自己“被扣12分”,需要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
起因赠车后违法,罚款500元扣12分
夏先生在湘潭开了一家肾病医院,由于经常接触尿毒症患者,“了解病人的痛苦”,所以希望“为他们做点事”。2014年6月,他将自己的一辆本田CRV私家车捐赠给湘潭市肾病互助协会,用来长期接送尿毒症患者。
当时他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考虑这么多,只是口头赠送”。随后,该车辆一直由协会使用。去年7月29日,因超速50%以上,该车辆被罚款500元并扣12分。同年9月,当时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因病去世。
今年4月,该协会对车辆申请年检时,被告知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不予核发车辆合格标识,需要车主夏先生学习交通法规,且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才能核发。这时,夏先生才知道自己“被违法”了。
车主不是自己开车,不该承担责任
与自己无关的交通违法被“扣”在身上,夏先生称“有些冤”。“本以为是做了一件好事,结果还要承担责任,心里还是有些难受。”夏先生说,“当时没有考虑过户的事情,也没有书面的赠送协议,但确实是想将自己的私家车赠送给他们。”
夏先生介绍,将车辆赠送给协会后,便一直由他们使用,自己便没再管了。“车不是我在用,违法也不是我产生的。”他认为,自己没有开车,不该承担这个责任。随后,他与交警部门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核发车辆合格标识。
法院行为值得肯定,没过户车主担责
夏先生提出,今年4月19日,填写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当天车管所对车辆进行了各项检验且均合格,同时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核发车辆合格证。“这个车的年检已经合法,就应该发年检合格证。”夏先生说。
近日,该案在湘潭县法院开庭。庭审时,合议庭指出,夏先生捐献车辆献爱心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捐献车辆后,该车辆应过户,否则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车主负责。经湘潭县法院协调,最终夏先生当庭撤诉,并表示会按正常程序将车辆年检后办理好过户手续。
9月8日,夏先生说,目前他已将违法记录处理好,重新考了科目一,交警部门也核发了车辆年检合格证。之后,他会尽快去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辆正式赠送给湘潭市肾病互助协会。
没过户等同于借给他人使用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夏先生虽将车辆赠与他人,但并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实际等同于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若车辆出借人无法向交警证明违法时的实际驾驶人,则交警可以对车辆登记人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把车借给别人,如果找不到违法者,被罚的可能就是车主自己了。”刘明说。
刘明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负责时,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应由该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因此,刘明提醒,将车借给他人时应注意:借车前要核实借车人是否有相应的合法的驾驶证;借车时,车主和借车人之间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记者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