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
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预案》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预案》明确,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I-IV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强调,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问:目前我国地方债风险有多高?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
根据国家统计局GDP数据计算,目前加上纳入预算的10.66万亿元中央政府债务,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不少委员提及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记者查询多地财政数据看到,少数省份债务率也已超过100%。
二问:如何限制政绩冲动造成的违规举债?
新规明确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大力压减;处置政府资产,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等。
对于新修订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明确地方政府及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三问:出现地方债风险事件如何追责?
新规规定,发生四级以上地方债风险事件,就应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属于在本届政府任内举借债务形成的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