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吕和杨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双方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女。吕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至于理由,吕提出,长期的共同生活,并没有牢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反而使双方的感情日渐淡薄。吕提出,女儿随自己生活,儿子随杨生活。双方各自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对于吕的提议,杨打心底里不同意。杨认为,吕没有工作,不具有独立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同时,吕没有责任心,未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抛下子女离家出走,不具有独立抚养孩子的感情基础。相对于吕,杨称他具有独立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和感情基础。杨提出,女儿、儿子应全部由他抚养,吕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法庭上,杨还提出了很多关于财物的说法。2009年,两人按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杨曾给付吕父母彩礼35000元。这部分彩礼,杨认为吕应予返还。两人同居期间,家庭收入全部由吕掌管。杨说,他经营火锅店三年多,挣得利润20多万元,除去日常消费,吕应返还10万元。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1日,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法院认为,吕与杨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吕与杨生育子女现都随杨生活。杨请求子女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吕也同意两个子女由杨抚养。因两个孩子一直在杨家里居住、生活。而吕居住状况不佳,生活较为困难,改变环境对子女的健康不利。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都由杨抚养,由杨负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