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及“拒执罪”案件,今后将采取更严厉手段追责
三“老赖”法庭上听宣判。记者 梁静 摄
离婚后,杨某拒不支付前妻补偿款,将名下轿车转移。日前,杨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法院查获,此时他匆忙履行债务,但为时已晚,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江南区法院集中对三起涉及“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表示,今后将对“老赖”采取更严厉的刑事追责手段,遏制拒执行为。
公开宣判 转移财产,“老赖”履行债务仍领刑
3年前,杨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对夫妻名下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小轿车归杨某所有,其需向前妻支付补偿款11万元,前妻需向杨某支付婚后共同偿还房贷补偿款6.64万元。
判决后,杨某拒不履行该判决,至此,前妻向江南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杨某为防止小轿车被法院执行,将小轿车出售给哥哥,得款后仍拒绝履行,致使案件陷入僵局。
今年8月1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6日,杨某向江南区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杨某原以为事情可以了结,孰料,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公诉。检察院指控,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答疑 履行之后为何还判刑?已触犯刑律
昨日,江南区法院共对三起涉及“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在三起案例中,其中两起均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由“老赖”主动履行债务。“老赖”履行了债务,为何还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答。
法院指出,“老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采取隐藏、转移等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该行为若构成犯罪,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时,若“老赖”履行债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只能作为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
如在昨日宣判的另外案例中,包工头黄某拖欠债主5万元,其一直怠于履行,后经法院查实,其名下账户有数十笔资金存入,共计26.9万元。黄某因隐瞒财产不报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其家属帮其还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相比之下,同样因隐瞒财产不报告获刑的卢某,则因拒不还款,获刑1年。
法院指出,被告若因拒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其在出狱后,仍然需要履行债务责任。
追责成果 建“自诉+公诉”体系,26人被追责
近年来,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普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黑名单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执行难滋生的土壤。就此,江南区法院对“老赖”采取更严厉的刑事追责手段,遏制拒执行为。
今年以来,江南区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员,依法严厉打击。与此同时,江南区法院积极探索“拒执罪”自诉机制,鼓励申请执行人在掌握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证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截至目前,江南区法院通过构建“拒执罪”“自诉+公诉”体系,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侦查涉嫌触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14件,涉及被执行人22人,另有4名被执行人因触犯“拒执罪”被提起刑事自诉。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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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执行再出新招 调查令锁“老赖”存款
继无人机找“老赖”“启明星行动”抓“老赖”、公交车上晒“老赖”后,兴宁区人民法院再创执行工作亮点——调查令锁“老赖”。12月12日,兴宁区法院依靠执行调查令,使得原本难以举证的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顺利从银行取得了一个“老赖”账户的瞬时信息。
“因我院受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授权该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向贵单位调查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登记信息。”11月6日,兴宁区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了这样的执行调查令。
案中的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借贷合同担保人)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中,迟迟没有将借款归还给张某。之后,张某将该公司及陆某起诉至兴宁区法院。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公司、陆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陆某及某公司有一个银行账户,近期波动较大。
如何“锁”住老赖又避免打草惊蛇?兴宁区法院出了新招,向张某的代理律师发出执行调查令。很快,律师持调查令在某银行一个乡镇网点调取到了某公司及陆某一个流动性较大的银行账户信息。执行法官根据取得的精确信息,突然行动,及时查封冻结该银行存款。
据了解,在今年执行月活动中,兴宁区法院共收到调查令申请21件,签发19件,取证成功11件,取证成功率近六成。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尹振中 李建中
■小资料
所谓执行调查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法律界人士把这种调查令称为律师的“尚方宝剑”。律师持调查令所做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查令有效期内配合持令律师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