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该款是双方子女结婚彩礼,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外地一退休女士将南京某高校一教授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该教授因给女儿买房向其借款10万元,要求其偿本息。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这10万元是被告女儿与原告侄儿结婚前,原告侄儿家给予的彩礼,这笔钱早已在双方筹办婚礼期间花掉,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那10万元应属彩礼,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前不久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高校教授被诉返还10万借款
2011年12月3日,河北承德市的陈燕女士向南京某高校王祥教授汇款10万元。次年5月19日,陈燕的侄儿李辉和王祥之女王梦娟登记结婚。一对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后不久即出现相处困难,最终决定分道扬镳。2014年9月15日,王梦娟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辉离婚。同年10月17日双方在该院调解离婚。2016年1月20日,陈燕持一张转款凭据到鼓楼区法院起诉王祥,主张其归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理由是王梦娟和李辉在登记结婚前,由于王梦娟婚前购买房产,王祥遂向自己提出借款10万元。2011年12月3日,自己通过银行向王祥转账10万元。经多次催要,王祥拒不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燕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陈燕与证人之间对借款合意如何形成等细节陈述不一,且两名证人与陈燕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法院对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王祥则表示,原被告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案涉10万元是自己女儿王梦娟的前夫李辉家支付的彩礼,自己收到后将该款用于两人的婚礼筹备等。陈燕提供的汇款记录只能反映是李辉的家庭所在地承德广陵支行的汇款,无从知晓是哪位亲属所汇。陈燕汇款期间,自己并无借款需求,王梦娟购房仅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首付款不足完全可以采取组合贷款的方式,请求法院驳回陈燕诉请。
法院认定10万是彩礼驳回原告诉请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发生款项往来时素不相识,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基础信任关系;王祥及其妻子分别供职于高校、医院,二人均属于较高收入人群,确无向在异地的陈燕借款之必要;李辉在此前离婚诉讼中主张王梦娟购买上海房屋时其家庭出资的10万元首付款,资金来源就是该案所涉10万元款项,李辉在此案中虽对上述主张予以否认,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王祥陈述该10万元系李辉家支付的彩礼,结合王梦娟、李辉的结婚时间、当地风俗习惯等,该意见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合理性。
今年4月13日,鼓楼法院判决驳回陈燕的诉请。一审宣判后,陈燕不服并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索回彩礼需举出有利证据
针对此案的判决,一审主审法官贲小青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时代发展,彩礼意识已被现代人逐渐淡化,但在某些地区仍较普遍,在夫妻双方闹离婚时,经常就彩礼钱的性质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通过证据综合分析争议款项的真实性质,并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被分配较大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则败诉的可能性会很高。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