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官网消息,8公里路程需要支付12.87万的拖车费,因车辆所属公司拒不支付,拿不到费用的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12.87万元。今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
原告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2015年10月23日22时30分,原告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的调配,对位于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由北京号牌的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拖车以及清理现场。该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称接到交警的调配任务后,先后共计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钩(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人员6人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托运等事宜。在托运过程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又调配1辆75吨吊车进行救援。
原告将上述事故车辆运送至指定停车场,并告知被告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为12.87万元。被告公司则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比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及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现场作业的有拖车两辆、勾机一台、高低板车一辆、10轮货车五辆、75吨吊车一辆、小平板车一辆、施工人员3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清障救援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收费数额不合理,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参考本市其他拖车救援收费标准,酌情确定施救费。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