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高速执法二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在检查一辆大货车时,发现司机朱某穿着人字拖,在执法人员要求朱某下车接受处理时,朱某一头雾水,原来他并不知道穿拖鞋开车违法了,而且他告诉执法人员,自己经常穿拖鞋驾车。
拖鞋虽轻便,但因为与人的脚没有完全接合,如遇紧急情况需紧急停车时,穿拖鞋、高跟鞋踩刹车时极易出现脚底打滑、踩不实以及踩不到刹车踏板甚至出现鞋子卡在油门或者踏板上的情况,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穿拖鞋驾驶并不能确保安全驾驶,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朱某在接受处罚并换上自己的皮鞋后驾车离开。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在驾驶过程中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因此,建议喜欢穿拖鞋出门的驾驶员,可以备一双平底鞋开车时换上。
记者 冯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