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出示的借条,借条上有三个红色手印以及签名。赵红莉 摄
一张20万元的借条,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因为这事儿,2月21日,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羊山人民法庭开了庭。
原告齐某称,被告鲁某的儿子曾向其借款3次,共计78万元。第一笔借款38万元,时间为2013年5月;第二笔借款20万元,时间为2013年8月;第三笔借款20万元,时间为2014年1月。
齐某称,因鲁某的儿子长时间未还借款,其决定以起诉的方式来要回其中一笔欠款,也就是2013年8月的借款20万元。
齐某向法庭出示借条、银行汇款单以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银行汇款单显示原告齐某汇款给鲁某的儿子,但因借条上的借款人为鲁某和妻子张某,齐某把鲁某及其妻子张某告上法庭。
齐某拿出的借条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借款额为2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为鲁某及妻子张某,借条上按有三个红色手印以及鲁某和张某的签名。
齐某称,借条上写的借款人为鲁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名字,还按有红色手印为证,因此,20万元人民币理应由鲁某及其妻子张某偿还。
被告鲁某看过借条原件后称,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并非自己和妻子所签,且借款人为其儿子,其没有理由替儿子写借条。鲁某表示,之前与原告不认识,自己和妻子每月都有很多退休金,自己又不经商,退休金用于生活完全够用,还有剩余,根本没有理由也不需要借钱。
对此,被告鲁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要求法庭对此借条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对于鲁某提出的质疑,原告齐某称,借条是被告鲁某及其妻子张某替儿子签字,借条也是其二人代替儿子签字。借条内容为原告所写,签字为被告鲁某及其妻子张某所签。
法院认为因双方证据均不充分,鉴于案情复杂,需要延长举证期限,择日宣判。庭审后,庭长毕明东介绍,从双方初步提交的证据看,案件事实暂时还不能确定,需要原被告就陈述的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以便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毕明东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需要提醒广大市民,在确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需要注意在写借条时,一定要写清楚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标的、担保人、担保事宜等事项,注意在借款时或借款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在借款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方便在日后向法院主张权利时,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赵红莉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派朝阳记者 崔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