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鉴定“恐龙蛋”案件,主办法官巧妙运用“避实就虚”的方法,认定被告某公司违背常理,并未完成原告委托鉴定事宜,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鉴定费15000元。
2015年9月23日,原告将持有的“恐龙蛋”化石交由被告某公司进行宣传,被告公司在其网站上将原告提供的“恐龙蛋”化石公开进行了展示,并标注商品名称、藏品年代、交易方式、藏品价格、藏品规格及相关简介。有部分网友对“恐龙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留言咨询。2015年9月25日、2015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份《物理检测协议书》,将“恐龙蛋”交给被告,由被告委托英国牛津国际鉴定检测研究院对“恐龙蛋”的真伪进行鉴定。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的“英国牛津检测报告”,但原告认为该“报告”无鉴定人员签名,也无鉴定资质证明,不予认可该“鉴定报告”的结论,要求被告退还鉴定费15000元。
庭审中,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围绕“委托事项是否完成”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巧妙地避开对关键证据的关注,而是通过询问被告是在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将“恐龙蛋”化石样本运输至英国牛津国际鉴定检测研究院,以及英国牛津国际鉴定检测研究院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在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未给予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因被告对原告认为“报告”无鉴定人员签名、无鉴定资质证明,未作出充分合理的答复,亦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委托“英国牛津国际鉴定检测研究所”进行鉴定的事实,同时“英国牛津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是在双方签订《物理检测协议书》之后,违背常理,故法院认为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000元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