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戴某要求被告符某偿还借条上所载金额26万元并支付利息,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的借款本金仅为208085元,且原告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霞浦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85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被告符某系同事关系,之后符某多次向戴某借款, 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符某共转208085元。符某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借条交戴某收执,载明借款金额为260000元,约定2016年6月11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符某未依约还款,戴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条所载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符某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数额与银行转账记录的数额不一致,基于本案借贷次数多、数额小等特殊情形,以银行汇款转账流水账单数额为准,故对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确认为208085元,其他部分因缺乏足够的充分的证据,不予确认。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依照法律确定的按照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合以上情节,本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借款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借条所载金额为26万元,而银行转账记录为208085元,其余的51915元没有银行转账记录,那债权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51915元已经进行转移交付的证据。因原告戴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进行确定,而不是按照借条约定的金额。
记者叶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