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定于2017年3月15日实施。
针对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同时,对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做了新规定,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除了网上销售,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规则执行。
记者韩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