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点小利抢劫伤害他人,既获刑入狱还要依法赔偿。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重庆市渝西监狱审理一起“95”后少年抢劫伤人的健康权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伍某与被告苏某因无钱上网便提议抢劫他人财物,二人达成共识后,被告苏某携带刀具,与被告伍某便在大足龙水地区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伍某提议在龙水车站附近几家副食店重新寻找机会下手,二人于次日凌晨12时50分许,来到龙水镇车站原告钟某经营的副食店,伺机劫财。二人进店后,被告伍某先让原告钟某拿了一包香烟,并当场拆开香烟边吸食边装作挑选饼干,趁原告钟某称量算账不备之时,被告伍某掏出事先准备的陶瓷水果刀架住原告钟某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原告钟某随即抓住伍某拿刀的手,并抓起收银台上的剪刀往被告伍某脖子刺去,在原告钟某与被告伍某二人扭打抓扯时,一旁的被告苏某上前拉扯原告钟某的耳朵,并推搡原告钟某以便于被告伍某脱身,但遭到原告钟某用称盘还击,被告苏某逃离副食店,紧接着,被告伍某携带一包香烟和一个打火机逃离现场。在原告钟某与被告伍某抓扯扭打时,原告钟某的脖子被对方利器划伤。案发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伍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苏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10月31日大足区看守所将被告伍某、苏某移送重庆市渝西监狱后,原告钟某因此次事故再次起诉民事赔偿,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伍某、苏某虽承认抢劫伤人的事实,但是对于自己的错误却没有认识,并且一再要求法院找其父母赔偿。
大足法院认为,二被告共同商谋并实施抢劫行为,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中被告伍某提起犯意、持刀威胁原告钟某、并在抢劫过程中与原告钟某扭打抓扯,使对方颈部受伤,被告苏某为使被告伍某摆脱原告钟某,采用推搡、拉扯原告钟某耳朵的方式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之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伍某、苏某应该对原告钟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本因在校读书学习,享受知识带来的快乐的“95”后,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触犯刑罚,实属不该;但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却懵懂无知,怯于担责、更是让人心寒。这到底是父母的责任?学校的责任?还是社会的责任?值得大家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