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17:30分左右,山东淄博一名两岁孩童不慎坠井,事故发生后,幼童的安危牵动着全市人民的心。4日3日3时许,孩子成功被救,这才让大家悬着的心落了下来。记者在梳理淄博机井问题中发现,近几年来,全市机井伤人事件频现,但谁又该为“吃人井”买单呢?记者从淄博市相关部门获悉,淄博目前约有四万六千眼机井,其中农村地区的机井安全一直是薄弱环节。
男童落井系今年首起 机井“吃人”往年时有发生
“因为井口狭小、井深长达10米,大大增加了救援难度。”回忆起刚刚经历的9个多小时惊心动魄的救援现场,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周升伟告诉记者,小浩浩掉落的这口机井细小狭长,在消防救援中当属首例。
“其实这起男童坠井事件应该是今年我们消防部门接到的首起落井事件。”据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周升伟介绍,“一般接到的坠井事件井口都比较大,消防员可以直接下井救援,而且近几年淄博市发生的此类坠井事件并不多。而这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没有规律性,像乡村、工地、小区等地都有可能发生。”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04年6月7日上午,淄博一名在马路晒麦场附近玩耍的4岁女孩不幸掉入一口80米深的机井里,并卡在离地面33米处。而经过2天时间的救援,女孩被从机井里吊了上来,最终被宣告死亡。据了解,这个机井距离事发时已存在了20多年,有80米深,直径有40多厘米,因水源枯竭已废弃多年 。
2009年2月22日,张店一名8岁男孩在柳泉路西侧人行道步行期间,一脚踩翻井盖坠井。经路人的齐力帮助,男童获救。
2009年5月21日,博山区源泉镇郑家村附近的一名妇女不慎落入一口20米深的机井。附近的村民扔给井下妇女一根绳子,让她抓住绳子以免落进水里。经过消防官兵一个半小时左右的努力,最终被困人员被消防官兵成功救出。
2015年4月26日,博山经济开发区北域城村一名11岁男孩在树林摘槐花时,不慎坠入井深6米的石灰窑中,经过消防官兵半小时的努力,受困男孩安全获救。
2015年6月11日,淄博市张店区世纪嘉苑小区一名5岁女童在找寻小狗时,不慎踩空坠入一口7米深井,经过及时的救援,所幸女童伤无大碍。据了解,这口“吃人”深井是在当初小区建设时由施工单位打的。小区居民回忆,“当时建筑队打了这口井方便抽水用。小区建成后,深井被盖上了石板,但有几名小区业主经常掀开石板打水浇地。”由于该井的产权单位已联系不上,最终,该小区的管理单位将井口封闭。
淄博约四万六千眼机井 管理多元农村是薄弱环节
“在2012年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中,我市的机井总数是四万六千眼。”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几年来,机井数量虽然会有所变化,但不会很大。
据介绍,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井,当非农业用井废弃后,取水单位(业主)需首先打申请报告,先由市水利局批复其封田,再由市水利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其封田。而全市农村灌溉用的机井、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取水用井则由全市各区县具体负责取水用井的审批与管理。其中,机井安全一直是农村地区的薄弱环节。
其实,早在2011年底,淄博就颁布了《山东省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报废机井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而山东省水利厅也曾下发《关于加强机井管理的通知》,对于机井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村集体所有的机井,其安全运行由村集体负责,对单户、联户和股份合作制所有的机井,其安全运行管理由农户或机井共同所有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一眼井一间房一把锁,没井房的机井要在井口加装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坚决杜绝敞口井的存在。废弃井要按照所有权属,做好填埋、封堵。填埋、封堵由机井所有人负责,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对所有权不明确的机井,由村集体统一负责填埋、封堵。
受害方可追究 机井管理方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全市农村灌溉用的机井、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取水用井由各区县具体负责取水用井的审批与管理,而在平时的管理维护中,则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农村机井的分布比较分散,且维护管理尚处于薄弱环节,因此也是事故的多发地。
男童坠井事件发生时,齐鲁晚报记者曾在现场了解到,枯井原为附近一个浴池的用水井,已经废弃多年,井口覆盖着一些杂草,不易发现。枯井直径不大,大约有30公分,有十五米深。井壁是由一节节长约七八十公分的管道组成。而孩子就被卡在井下14节管道处。狭窄的井口增加了救援难度,事前的预防和提醒就显得尤为必要。淄博还存在多少“吃人井”?如何避免机井“吃人”?这需要每一眼机井所有人和负责人“用功”在平时,严肃落实法律责任。
记者查阅《山东省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发现,淄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没有备案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凿井,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李艳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机井所有人对于机井应当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如果机井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机井的设立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而私自打井的,更应承担侵权责任。”李艳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