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宣判全国首例 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案
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当日,王某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老赖”张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该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张某支付王借款本金1万元。一个月后,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张某按《财产申报表》的要求依法报告财产状况,但张某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今年1月,因张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未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当月,张某支付本金2万元。
3个月后,在法院主持下,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与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到期后张又未履行。
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积极与自诉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偿还借款7万元,有悔罪表现。9月21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张某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