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佳辉(化名)系5岁儿童。2014年10月2日,原告与其小姨妈及几个表兄妹一起到被告万商汇公司经营的商场购物,从3楼乘坐自动扶梯下到2楼时,原告距离其小姨妈几步台阶跟随小姨妈乘坐该自动扶梯自动扶梯在运行中将原告的左手卡在自动扶梯的2楼接口处。
事故发生后,经消防人员现场破拆将原告救出后,将原告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商汇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900.15元。(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万商汇公司经营的商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被告万商汇公司作为该商场的管理人,未在自动扶梯处张贴警示标志,且该公司没有保安及时制止原告(5岁小孩)单独乘坐自动扶梯的行为,未建立完善的自动扶梯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70%的侵权责任,而原告的父母让原告的小姨妈同时带领几个小孩乘坐自动扶梯且离原告有几步台阶之远,没有尽到安全看管的监护义务,且原告系左手被卡在自动扶梯接口处,自身亦存在过错,自负30%的责任;故被告万商汇公司应赔偿原告194438.06元。但因被告万商汇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每次事故(医疗费500元以上)免赔100元并按90%比例赔付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应当对上述赔偿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174904.25元,剩余赔偿费用即19533.81元由被告万商汇公司自行负责赔偿。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刘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