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叶报道:《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主要在造纸、印染、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开展排污权交易,是我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
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环保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