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食药局认为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江中猴头菇饼干的产品标签上有“养胃”字样,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江中猴头菇饼干的生产商江中公司将海淀区食药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求,江中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8月25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午9时30分,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江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虹光亲自出席庭审。海淀区食药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到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2014年8月20日,海淀区食药局接消费者举报,称超市发厢红旗店销售的猴头菇饼干,标有“养胃”字样,宣传称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涉嫌违法。
经立案调查,海淀区食药局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遂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7月6日,消费者李某以江中公司生产的江中猴头菇饼干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江中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以及江中猴头菇饼干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徐静蕾诉至法院。并提交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
江中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成了消费者李某提起侵权诉讼的依据,遂于2015年9月14日将海淀区食药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淀区食药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一审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请求。江中公司不服,遂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午在法庭上,江中公司坚称该公司生产的猴头菇饼干从未在标签中标注“养胃”字样。“我们仅在电视推广宣传中提到养胃字样,养胃是民间俗称,不涉及疾病治疗,更不违反法律规定。”江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海淀食药局接到举报后,仅凭超市员工的说法,没有进行仔细审查就草率的作出行政决定。因此,江中公司请求法院改判。
海淀食药局一方则称作行政处罚前曾做深入调查,江中公司先前销售的饼干外包装手提袋上有“养胃”二字的字样,并有超市员工说法、消费者提供的照片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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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袋上写‘养胃’字样,属于广告宣传范畴,但我们的产品上并未提及。”江中公司拿出两盒饼干,称该产品的新旧包装上均未提及“养胃”二字。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