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江西省立法条例》、全面落实设区市立法权、制定《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积极推进群团协商、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一年来,江西省坚持抓重点和带整体相结合、重点突破和渐进推动相衔接,民主法制改革不断向前深入推进,2016年年初确定的8项改革推进全部完成。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着力推动立法和地方立法,更好地以法治的方式落实各项重大改革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对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等作出了新规定。确定了萍乡、鹰潭、新余三地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实现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全覆盖。《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条例》《吉安市立法条例》《赣州市立法条例》《景德镇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应运而生。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推进权力行使公开化、规范化。在以往专题询问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起草形成《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初稿,已经省深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此举将进一步发挥质询权监督的作用。先后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情况,部分省交通运输事业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以及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情况,涉农专项资金整合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与监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时间由原来来年1月份改为当年11月份,审计督办工作时间相应较以往提前两个月左右,从而保障审议时间和审议质量,不跨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积极探索做好人民团体协商和基层协商的新形式,加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针对当前我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任务。全省已经形成“1 5”群团改革方案(《江西省群团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工青妇、科协、侨联改革方案),有利于更好地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正式出台,将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