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萍乡、新余、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市成为全省第二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按照《立法法》规定,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拥有立法权。目前,市委深改组已将地方立法工作列为法治新余建设的工作重点,纳入深化改革项目库,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也将此项工作作为总体部署的第一项工作进行谋划。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配齐配强立法队伍,高起点、高质量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为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