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九次全体会议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新余实际,我市出台《新余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6〕45号)。意见从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在2020年前,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特别是在强化金融支持、财政支持等方面,明确了更为详实的保障措施。
一是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担保力度。对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月均在保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规定收取担保费的,每年按其对文化企业月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是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对新引进文化企业,在本市经营期限满三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给予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三年后,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再继续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额的50%奖励。
三是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引导工业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经审核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新纳入“三上”文化企业且列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鼓励本市传统印刷企业转营数字印刷,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内用于购置设备直接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吧)发展,对民营实体书店(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按每年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是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支持本市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等产业化开发项目,经审核认定,酌情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是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的,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资助。
六是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经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有完整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孵化器)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是扶持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年免费开放日在300天以上的民办博物馆、民办展览馆、民办艺术馆、民办美术馆、民办纪念馆,经审核认定后,按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意人才。对来我市创办文化企业的人才(团队),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标准,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场所(使用权前三年免租),由落户园区解决。
实施中青年文化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等单位脱产研修。建立一批文化名家工作室,为工作室提供集中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支持,打造文化展示窗口和文化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重点文化产业人才举办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积极举办文化行业大赛,发现培养一批“金牌”文化人才。
开展夏布绣、夏布制作技艺、版画、采茶戏等本土特色文化人才评价,对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土特色文化专业技术人才,开辟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将优秀文化人才纳入全市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范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支持力度,资助建立乡土人才工作室,对在本市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暂定补贴5年,用于开展教育培训与展演展示、整理出版技艺资料、学术交流、带徒授艺、基地建设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