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行业处在整个社会产业链的最前端,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4月30日,市政府召开矿产资源型企业发展座谈会议,对发展矿业经济作出相关规定和要求。
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发展矿产资源型经济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工信委为全市矿产资源型企业牵头部门,负责调度矿产资源型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全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优惠政策
按照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征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征收,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标准。同时,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和成本,调整所得税征收比例,成本高于市场价格时,要免征所得税。4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全力服务保发展稳增长若干措施》,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制定了帮扶政策,如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暂停部分重点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取消暂停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到位。
矿产资源型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事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等矿产采选的资源类企业,可参与工业企业评先评优。
行政审批
根据市深化改革创新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6月底前完全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市行管委、市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依法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引进各类中介机构,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省审批事项,对口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促进项目的审批;对市级审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间。
“五山”保护
由市规划局牵头,尽快编制和出台“五山”保护详细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红线,明确保护区、禁采区、限采区和合理利用区域,加快整顿整改进程,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五山”保护区范围内矿山企业不能长期一刀切式地进行停产整顿,对依法合规的矿山企业要尽快恢复生产。
发展环境
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强装强卸、盗采矿产、索取保护费和“提成费”等不法行为,切实净化矿产企业周边环境,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坚决制止企业所在地村委强行索要赞助等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与周边群众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
转型升级
要求矿产资源型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优化采矿工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积极推进矿产企业联合重组,做大企业规模;要把安全生产当做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发生。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保护中利用,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